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 130号 )规定,国家能源局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设置6个区域监管局,名称为国家能源局XX(区域名)监管局;在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浙江、江苏、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12个省(自治区)设立监管办公室,名称为国家能源局XX(省、自治区名)监管办公室,接受所在区域监管局业务指导。
一、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辖区能源供需形势,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参与区域能源规划有关工作,督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落实相关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和项目,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监测核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二)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三)负责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推进辖区省级电力市场建设、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四)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五)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六)实施能源信用监管,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配合开展输 配电成本监审;
(七)负责监管绿证制度实施,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加强对区域内省级监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区域内的协同监管,负责协调有关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电网安全、电力应急等能源监管业务;
(九)负责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下达或交办的有关事项监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机要、财务、人事、信息、档案、保密、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资质许可整体工作,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二)监管一处
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参与区域能源规划有关工作,督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落实相关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和项目,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测分析辖区能源供需形势;负责监 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测核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负责对国家取消和下放的能源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对输电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管。
(三)监管二处
负责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推进辖区省级电力市场建设,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力调度和交易结算,配合开展输配电成本监审,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负责监管绿证制度实施;对发电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管。
(四)监管三处
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管。
(五)监管四处
负责供电监管,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负责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负责能源行业信用监管;对供电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管;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机关党办(机关纪委)
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七)重庆业务办
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等工作;承担驻在地的沟通联系、业务咨询、信息收集、应急处置等工作。
(八)江西业务办
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等工作;承担驻在地的沟通联系、业务咨询、信息收集、应急处置等工作。
(九)西藏业务办
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等工作;承担驻在地的沟通联系、业务咨询、信息收集、应急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