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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6-05-14 16:28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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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重庆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行为,依法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行秩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0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重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华中监能市场规〔202510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为中长期市场建设提供了新的指导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规则精神,实现与最新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制定了本《细则》。《细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经营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经重庆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细则》既注重与国家基本规则有效衔接,又充分结合重庆电力市场发展实际;既考虑当前重庆电力现货市场进入连续运行,加强中长期与现货、省内与省间市场的衔接,又着眼长远发展,统筹经营主体准入、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推动重庆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四章一百二十七条,涵盖总则、总体要求、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交易组织、省内省间市场的衔接、交易校核、合同管理、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从衔接国家政策和契合重庆实际两个维度进行设计:

(一)衔接国家基本规则

一是经营主体扩容。新增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新型主体。在国家基本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要求,包括:上、下网分别对应的交易身份,按节点机组作为交易单元以及交易申报限额等。

二是价格机制市场化调整。中长期市场全面开展分时段交易和结算,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电网代理购电的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鼓励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三是经营主体交易方式明确。直接市场化用户全部电量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入市改为可按月入市。经营主体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售电公司和虚拟电厂参与绿电交易时,应分别与电力用户、分布式新能源提前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和聚合服务关系。

四是用电侧交易申报限额完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交易申报限额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历史用电水平等确定,风险更加可控。进一步明确用户历史用电水平按值原则上按最近一年最大月度用电量的1.2倍确定,应按月申报预测用电量,以修正用户历史用电水平确定的交易申报限额;超历史用电水平申报需经审核,所有申报均承担偏差考核责任。上述要求对批发电力用户全部参照执行。

五是中长期交易校核细化。中长期市场交易校核细分为交易出清校核和电网安全校核。交易出清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包括交易电力电量限额校核、交易限价校核等;电网安全校核由调度机构负责,按照电网运营安全校核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明确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不再单独开展电网安全校核;非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电网安全校核按交易优先级逆序削减。

六是结算方式升级。在连续开市机制的基础上,明确了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设置,将其作为中长期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以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目前暂取日前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保留中长期合同锁定价格功能的同时,将现货价格信号完整传导到中长期交易,构建了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传导和结算协同机制。首次明确:已注册入市但未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按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偏差结算。

(二)契合重庆市场实际的细化内容

一是集中竞价申报段数调整。为充分发现不同供需关系下的价格信号,提高集中竞价的竞争程度,集中竞价申报段数由最多三段调整为煤电“5-10、其他经营主体“3-5,单段电量占比不低于申报总量10%;为防范价格波动过大,相邻两个档位价差需控制在10-30/兆瓦时以内。

二是交易组织方式进一步明确。长周期交易(数年、年度、多月)原则上按曲线交易分月组织,集中竞价按小时能量块交易组织。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要求逐步扩大长周期交易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月度及月内交易以集中交易为主,包括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各交易周期的中长期合约电量应按约定方式分解形成日电量曲线。

三是富余优发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调整。为解决重庆外来电、水电规模超过优购电量,导致发用两侧市场化合同不相匹配的问题,设计“富余优发打捆参与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机制,在保障市场化用户购电需求的同时,确保优先发电电量的合理收益有效传导;为防范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出清小电量确定月度富余优发挂牌交易大电量价格风险,明确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出清电量占当月市场化交易总电量比例过小时,富余优发挂牌价格为年度、月度集中竞价加权均价。

四是最小能量块定义调整。为服务分布式光伏等小电量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将小时能量块定义从1h×1MW调整为1h×0.1MW,用于调整合同曲线与实际发、用电曲线差异。

《细则》印发后,华中能源监管局将会同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市场运营机构进一步细化交易组织、电费结算有关操作流程、升级技术支持系统;密切跟踪《细则》执行情况,深化数字化监管功能应用开发,常态化开展监测分析,着力提升市场运行质效;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协商平台作用,结合市场运行发现的重难点问题,及时组织研讨、规则优化,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秩序,助力重庆能源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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