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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6-05-14 16:26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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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湖北电力市场化改革,规范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会同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各方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现对《细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进行系统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作为电力市场体系的基石,在平衡电力电量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细则》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了湖北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和市场主体发展需要,适用于湖北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全链条环节,为湖北省电力中长期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根本遵循。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市场准入,明晰权责边界

《细则》对电力市场成员的范围和权利义务作出了清晰界定。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三大类。其中,经营主体涵盖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在市场注册方面,要求经营主体按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变更与注销手续,并实行实名认证。集中式新能源注册时应按核准文件明确的最小颗粒度添加机组,分布式新能源则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抽取项目信息,体现了对新能源市场准入的精细化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完成国家建档立卡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项目编码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可追溯、可匹配。

在权责划分上,分别明确了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网企业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售电公司须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新型经营主体中的资源聚合类主体须与分散资源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电力交易机构则承担市场注册管理、交易组织、结算依据提供和运营监测分析等职能。

(二)分时分类组织,灵活调整偏差

一是构建多层次交易体系。涵盖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含旬、周、多日)等时间维度。年度交易每年12月底前开展,以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为主;月度交易每月中下旬开展,以集中交易为主;月内交易采取连续运营模式,按D-2日开市,实行集中竞价与滚动撮合相结合。多时间尺度、多方式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市场主体灵活调整发用电计划,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二是全面推行分时段交易。各类中长期交易均划分为24个时段组织,与电力现货市场分时价格信号形成呼应,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优化用电行为、促进新能源消纳。

三是允许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固定价格或随市场供需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鼓励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提升中长期合约的价格发现功能。

(三)绿电一一对应,环境价值可溯

《细则》将绿电交易定位为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明确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两部分组成,分别列示。

在交易组织环节,省内绿电交易按24个时段组织,必须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的可追踪溯源。售电公司和虚拟电厂参与绿电交易时,须提前建立代理或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明确关联关系。

在结算环节,明确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的原则。环境价值部分以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同一主体与多个对手方签约的,按比例调减。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因追退补等原因可能导致重复获得的,由电网企业在差价结算电费中予以扣除,保证绿证核发的准确性和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四)代理购电有序,省间省内衔接

对于尚未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细则》规定由电网企业按规定代理购电,同时允许用户在次月选择直接参与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赋予用户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须与经营主体执行统一的市场规则,通过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参与交易,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确保代理购电行为的市场化、规范化。

在省间市场衔接方面,《细则》要求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结合已有市场化交易合同合理申报,申报限额须扣除省内已成交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应推动平台互联互通、交易信息共享互认,实现一个平台申报、披露,省内省间平台共享。区域与省级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协同衔接机制,在交易组织时序、校核、结算等方面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省间省内市场衔接顺畅。

(五)双重校核把关,保障交易执行

建立交易出清校核与电网安全校核相结合的双重校核机制。交易出清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主要包括交易电力电量限额校核、交易限价校核等,在交易出清前开展,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电网安全校核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非现货市场运行期间按规定时限完成:数年及年度交易5个工作日,月度交易2个工作日,月内交易1个工作日。

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须以规范统一的形式向交易机构推送越限信息并说明原因,交易机构根据校核意见按交易优先级逆序削减。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逆序削减,时间相同时按等比例原则削减;集中交易则按等比例原则削减。已成交并发布的交易结果不得进行削减,充分保障交易结果的严肃性。经营主体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六)落实日清月结,依规偏差结算

《细则》明确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实行逐月连续结算,电能量交易结算日清月结。以小时为基本清分计算时段,以日为周期汇总出具日清分临时结算结果,以月度为周期出具正式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

目前暂按差量结算方式开展,即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市场合同电量全额结算,实际偏差电量按偏差电价结算。对于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其实际用电量或发电量均按偏差电量结算,督促经营主体积极签订中长期合同,稳定市场预期。

(七)信息分级披露,风险全程防控

《细则》将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特定信息三类,要求市场成员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披露信息,建立不少于2年的信息保留和5年的封存制度。信息按年、季、月、周、日等周期披露,以标准数据格式在平台发布,确保市场运行透明度。

风险防控方面,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制定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当出现电力系统重大事故、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重大故障、不可抗力等情形时,运营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干预期间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在3日内向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按程序披露。

三、特色亮点

综合来看,《细则》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全面推行分时段交易,将各类中长期交易细化为24个时段,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奠定基础,也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优化用能行为,促进新能源消纳和电力供需平衡。

二是构建了体系化的绿电交易制度,从交易组织、价格构成、合同管理到结算核证,形成了全流程的绿色电力溯源体系,既保障了绿电环境价值的充分实现,又通过精细化的结算规则防止环境权益重复计算或遗漏。

三是建立了公开透明的交易校核机制,交易出清校核与电网安全校核双环节把关,削减规则明确、流程清晰,既维护了电网安全运行底线,又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化交易结果,减少了事后追溯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

四是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和准入规则。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新型主体可按规定注册参与中长期交易,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要求执行,为其规范化、规模化参与市场提供了制度通道,顺应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发展方向。

四、实施要求

各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细则》规定,自觉自律地参与市场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应按规定履行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合同签订、电费结算等义务,确保交易行为规范有序。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切实履行市场运营管理职责,做好交易组织、安全校核、结算依据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保障电力中长期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应做好输配电服务、计量抄表和电费结算等基础保障工作,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便捷的市场参与环境。

《细则》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湖北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进入更加规范、成熟的发展阶段,对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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