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崛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大国家战略,规范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0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对《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中监能市场﹝2024﹞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进行修订,形成《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针对国家市场做不细、省内市场做不到的现实问题,华中能源监管局于2024年组织制订印发88号文件,有效填补区域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空白,推动“网对网”交易模式向“点对网”模式转变,以短周期常态化连续开市交易模式促进华中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电力供应保障,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取得良好成效。
2025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对中长期市场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同时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地和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对88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经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经营主体意见,并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七省(区、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框架下,发挥区域大电网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衔接现有电网运行管理模式和省级电力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细则》着眼于当前跨区省间市场未延伸、省内市场未覆盖的交易需求,建立省间电能量余缺互济交易机制,以市场化方式实现电力资源在区域层面的高效配置和利用,促进市场健康运营。实现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要求在华中区域落地见效。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四章一百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总体要求、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交易组织、交易校核、省内、省间市场的衔接、合同签订与执行、价格机制、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和附录等。
一是参与主体类型多元广泛。全面拓宽市场参与边界,所有经营主体均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完成从传统电源向源网荷储全类型主体升级,构建更开放、更包容、更具活力的省间中长期市场参与体系。明确经营主体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加快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机制,推动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细则》进一步明确储能参与省间中长期市场具体要求。
二是交易周期兼顾长中短期。补齐多日连续交易与短周期灵活交易短板,形成覆盖“数年、年度、月度、月内、多日”全周期、长短期有序衔接的交易时序体系,交易更灵活,快速响应市场变化,明确长周期向短周期传导的优先级,实现“更长更短”全周期闭环,推动省间中长期市场按日连续开市、按周滚动撮合,更好适配新能源波动特性与电力保供动态需求。
三是品种体系门类齐全完备。对交易品种与方式进行体系化完善,实现电能量、绿电、合同转让全覆盖与集中、双边、撮合、挂牌全方式支撑,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需求。新增多通道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标准化方式,明确双边/集中交易协同,形成“品种齐全、方式多样、灵活可选”的交易供给。
四是绿电消费全程溯源可查。构建绿电“交易—溯源—结算—绿证划转”全流程规范,实现绿电环境价值精准匹配与全程可溯,为绿色电力市场化消纳提供制度保障。发电与用户一一对应,电能量与环境价值分开结算。鼓励数年期绿电交易,推广聚合交易、合同转让。建立绿电全链条溯源、绿证自动划转机制。
五是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搭建从监测、预警、干预到处置的完整风险防控链条,通过规则约束、过程管控、技术支撑三重保障,有效防范市场异常、维护公平秩序、稳定市场运行。首次建立“交易出清校核+电网安全校核”双重校核机制,明确发电、售电、虚拟电厂申报限额,构建“预警—干预—核查—整改”闭环的风险处置流程。
六是有序衔接统一电力市场。以规则统一、主体统一、时序统一、流程统一、结算统一、披露统一为核心,系统落实《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国办发〔2026〕4号)关于统筹跨省跨区与省内交易衔接融合、打破市场壁垒、促进省间电力互济互保的部署要求。有效推动参与主体、空间范围、时段划分、组织时序和偏差处理全维度衔接,实现主体注册、交易申报、交易出清、信息披露全环节有机融合,切实服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
《细则》正式印发后,华中能源监管局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贯培训。指导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多渠道宣传规则内容,为经营主体广泛、合规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提供支持帮助,确保《细则》规范有序实施。
二是协同推进落实。强化对市场运营机构和经营主体的业务指导,促进省间中长期按日连续运营,推动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抽蓄机组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探索“发电企业可买可卖”双向交易模式落地实施,进一步拓展市场应用场景。
三是强化市场运行监测与风险防控。密切跟踪《细则》执行情况,深化数字化监管功能应用开发,常态化开展监测分析,着力提升市场运行质效。充分发挥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研究解决市场重难点问题,持续完善省间中长期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