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华中(东四省)电力市场建设,提升区域电网调度运行环节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支撑电力保供和清洁能源消纳,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文件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制订了《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要求“区域调峰、存在电能量交换的区域备用等交易,应当及时转为电能量交易”。原有的华中省间辅助服务市场与国家政策不匹配,亟需建立区域层面市场化的电能量余缺互济交易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制订本细则,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经营主体意见,并经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省间电力互济交易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框架下,发挥区域电网在资源配置和电力交易上“体量大小适中”的优势,有效衔接现有电网运行管理模式和省间省内市场运营模式。《细则》着眼于当前跨区省间市场未延伸、省内市场未覆盖的交易需求,建立省间电能量余缺互济交易机制,以市场化方式实现电力资源在区域层面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细则》共十二章一百条,包括:总则、市场成员管理、交易组织、日前互济交易、日内互济交易、交易执行与偏差处理、计量与结算、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合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是紧贴区域电网运行实际需要。电力互济交易是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重要补充,可以满足区域电网运行余缺互济需要。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成交后,如区域内省级电网仍有电力平衡调节需求,电力互济交易机制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充分跨省统筹、调用区域内各类调节资源。同一省份在一天当中的不同时段可实现购售电角色的切换,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灵活申报互济交易需求,跨省电力互济更加灵活。
二是支持多类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经营主体除涵盖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煤电、水电、新能源等传统电源外,还将抽蓄、新型储能、新型经营主体等各类型灵活调节性资源纳入交易范畴,扩展省间电力互济资源池。其中煤电、抽蓄、新型储能可实现购售电角色的灵活切换,既可作为购电方参与互济交易,也可作为售电方参与互济交易,充分挖掘源网荷储调节潜力。
三是多种市场参与模式可供选择。针对新能源、水电“单体小、分布广”的特点,在互济交易中提供“报量报价”“报量不报价”“缺省申报”三种申报模式,赋予经营主体最大的自主交易选择权和更加灵活的交易策略调整空间,同时也为交易经验不足的经营主体提供了便捷的参与市场途径。新能源场站、水电机组可根据自身交易意愿选择多种交易模式,“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参与省间互济交易售电,未按时进行交易申报的售电方,可按照其意愿缺省申报(缺省申报的售电需求为售电方富余电力)售电需求参与市场交易或放弃参与市场交易机会。
四是引入日内报价调整机制。《细则》设计了“日前报价、日内报价可调”的交易价格申报模式。日内交易组织环节,购售电双方可对日前上报的日内交易申报数据进行调整。在省间电力现货市场日内出清结果发布后,对于因价格不匹配导致交易没达成且仍有交易意愿的经营主体,电力互济交易能够给予一次重新调整交易策略后参与交易的机会。固定交易周期的出清结果发布后,若仍有新增交易需求,可继续组织日内临时交易。
五是创新采用两次出清机制。采用“一次申报、两次出清”“先双边、后单边”的两次出清机制,第一次出清采用双边交易模式,由购售电双方集中竞价,统一边际出清;第二次出清采用单边交易模式,除第一次出清因价格不匹配未能达成的购售电需求外,还包括“报量不报价”和缺省申报的售电需求,由经营主体自愿选择,采取“购电方沿用已申报的量价数据、售电方接受价格”的方式,继续开展余量出清。
六是有效衔接省间和省内电力现货市场。互济交易周期和市场组织与省间、省内电力现货市场相适配。日前申报在省内现货市场预出清和省间现货市场日前正式出清后开展,日内申报在省间现货市场日内出清后、省内现货市场实时出清前开展。省内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售电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省关口负荷增量参与省内现货市场出清结算,购电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省关口电源参与省内现货市场出清结算,购入电能量的煤电按照交易结果从高到低扣减发电能力后参与省内现货市场。
三、下一步工作
《细则》正式印发后,华中能源监管局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系统支撑。指导市场运营机构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提升跨平台交互效率,推动《细则》尽快进入结算试运行。
二是协同推进落实。强化对市场运营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细则》宣贯培训,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提供帮助,确保《细则》规范有序实施。
三是动态评估优化。密切跟踪《细则》实施情况,常态化开展互济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回应市场成员合理关切,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完善省间互济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