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政策解读
2022-09-28 16:56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Aa

字体: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重庆电力市场建设,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从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相继出台,提出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等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维护电力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制定了《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下的电力市场发展需求。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十二章一百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市场成员、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价格机制、交易组织、安全校核、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和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附则等。

(一)进一步明确规则的管理范畴。符合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的电力批发交易,以及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市场化交易均需遵守本规则。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成员管理。明确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准入与退出条件,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开展代理购电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以不断缩小代理购电范围为导向;加强市场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备案和公示,市场主体退市需按规定提交申请、公示,履行或者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保障关联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为进一步提升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允许同一市场主体在不涉及市场操纵风险的情况下按需购入或者售出电能量;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条件下,发电企业在自身发电能力范围内申报交易电量不受限,合同转让交易以遵循双方意愿为原则,鼓励市场主体在满足优发合同容量需求后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经点对网专线输电机组视同市内发电机组,纳入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市场开放情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进一步细化电价形成机制。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报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燃煤发电企业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平段电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行业企业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分时段合同各时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按电价系数浮动。

(五)进一步明确交易组织流程及方式。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的顺序开展电力交易,明确各类交易计划、交易公告的发布时间、公告内容和组织流程。限定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控股的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不得超过全省市场化总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电量)的20%。

(六)进一步健全偏差电量处理机制。允许发用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执行前动态调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可采取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偏差电量次月挂牌等机制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七)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与执行管理。推进购售电合同签订电子化,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以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明确不得将省内优先发电电量安排在指定时段内集中执行,也不得作为调节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采用“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优先发电参与市场。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分别履行形成月度发电计划和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机组开机方式的职责,允许市场主体依规调整后续各月合同分月计划(合同总量不变)。

(八)进一步细化电费结算机制。市场化交易合同采取“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月结月清”的结算机制,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明确偏差电量在未采用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和采取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两种情况下电费的结算方法和分摊(补偿)主体;保障用户的偏差电费由工商业工户分摊或分享。

(九)进一步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环境,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作为信息披露主体的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具体内容等。

(十)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成立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履行市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职责,并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非特定条件下不得采取市场干预措施,做好有关情况记录、及时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