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适应电力市场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公开、透明、有序运营,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等文件,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纵深推进,市场主体对电力市场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对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影响越来越大。为更好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能力,不断规范信息披露方式、范围、内容等,华中能源监管局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明确了华中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信息披露内容、信息保密和封存、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是明确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主体指参与华中区域(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省间及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成员。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新型市场主体包括压缩空气、电化学、飞轮等新型储能以及可调节负荷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还可通过厂网联席会议、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文、公告、简报、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披露。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按照披露内容,电力市场信息分为电力中长期市场信息、电力现货市场信息、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信息。针对市场主体关注的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安全校核以及跨省跨区交易信息进行了明确。在信息披露时间上,原则上要求,次年年度预测信息在本年度11月底披露,年度执行信息在次年1月底前披露,次月月度预测信息在本月25日前披露,月度执行信息在次月10日前披露,日信息及时披露。
四是强调信息保密与封存。要求市场成员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言论和行为等。市场运营机构按要求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对关键信息记录留存,强化电力市场运营监测,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华中能源监管局对市场成员按照本办法开展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采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等监管措施。市场运营机构要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信息披露平台设置监管账号,提供监管所需信息,并为监管机构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市场运营机构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