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监资质﹝2013﹞31号
关于准予江西景德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决定
各相关企业: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经华中电监局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核,决定注销以下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
1.江西景德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5机组(2×12.5MW+1×150MW)因“上大压小”关停,企业已不具备持证条件,按规定予以注销(许可证编号1552007-00380)。
2.江西省贵溪火力发电厂#161、#162、#163、#164机组(4×125MW)因“上大压小”关停,企业已不具备持证条件,按规定予以注销(许可证编号1552007-00190)。
3.江西南昌发电厂#10、#11机组(1×125+1×135MW)因“上大压小”关停,企业已不具备持证条件,按规定予以注销(许可证编号1552007-00390)。
4.华能安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源发电厂#704、#705(1×135+1×125MW)机组因“上大压小”关停,企业已不具备持证条件,按规定予以注销(原许可证名称: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发电厂,许可证编号1052006-00001)。
5. 重庆市巫溪县金溪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资产转让协议,将机组所有权转让给巫溪县后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具备持证条件,根据华中区域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注销(许可证编号1052206-00005)。
2013年1月29日
抄送:湖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湖 北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湖北省电力交易中心、江西省电 力调度控制中心、江西省电力交易中心、重庆市电力调度 控制中心、重庆市电力交易中心。 |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