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未将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作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必备条件的各级电网企业,必须于200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完善许可证使用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对已将工程交无证企业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业企业的电网企业,必须于200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
2.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停止施工活动,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已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擅自恢复业已停止的有关施工活动。
3.对目前仍未按照要求提出许可申请的新建发电企业,特别是6MW以上的新建发电企业(名单附后),必须于2007年8月2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于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电力监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停机措施,并追究该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届时,电力监管机构将对本公告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验收,对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分别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未按照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名单
二○○七年八月三日
附件:未按照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山东省德州沪平永发造纸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
2 | 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自备电厂 |
3 | 狮子坝水电站 |
4 | 陕西兴龙热电有限公司 |
5 | 榆林经济开发区汇通热电有限公司 |
6 | 神木县神兴煤电化有限公司 |
7 | 剑峰电厂 |
8 | 重庆市巫溪县金溪水电有限公司 |
9 | 熊滩水电站 |
10 | 咸丰景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1 | 鹤峰县桃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12 | 恩施华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 |
【日期】2007-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