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一)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届满延续(续期)
1.纸质资料(系统导出申请表原件与全部网络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声明或告知承诺书原件胶装成册;
2.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申请除外);
3.提前办理完届满延续的企业需许可证到期后再领新证。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纸质资料(系统导出申请表原件与全部网络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声明或告知承诺书原件、工商变更通知书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胶装成册;
2.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1.纸质资料(系统导出申请表原件与全部网络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原件胶装成册;
2.介绍信(委托书)原件(如有);
3.旧电力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申请除外);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6.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
7.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8.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报告;
9.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纸质资料(系统导出申请表原件与全部网络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原件、工商变更通知书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旧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一并胶装成册;
2.旧电力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领证方式及具体地址、联系方式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华中能源监管局通过中国邮政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政务专递”服务,企业可自行选择邮寄或自取等方式领取许可证。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及企业成本负担,鼓励企业选择邮寄方式领取许可证。
(一)邮寄方式
1.请选择邮寄方式的企业,在我局作出许可决定后,请将上述对应的申请材料,按照要求整理胶装后邮寄我局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地。
2.原则上我局将按照企业注册地邮寄给法人(或法人委托人),需更改邮寄地址及收件人的请与我局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联系。
(二)自取方式
为方便企业办理许可“最多跑一次”,自取许可证企业应携带法定许可申请材料,赴我局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地领取许可证,可先行电话咨询,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避免多次往返。
(三)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国家能源大厦20楼,华中能源监管局办证大厅(特别提醒:“国家能源大厦”与“能源大厦”是地理位置较近的两栋独立办公楼),服务电话:027-88717640;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六路江西省电力设计院科研楼20楼,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业务办,服务电话:0791-86266313;
重庆市: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20号凤凰座D栋5层,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业务办,服务电话:023-88120488;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色拉路19号国网西藏电科院,华中能源监管局西藏业务办,服务电话:0891-6673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