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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7-01 14: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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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监能罚决字〔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源西藏日喀则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日喀则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邓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所属龙源日喀则光伏电站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龙源日喀则光伏电站绝缘手套和绝缘靴过期未检测照片;

2.督查组2023年1月6日下达的《整改通知书》;

3.执法人员2023年4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确认书》;

4.《龙源电力川藏公司日喀则电站储能项目入场人员统计表》;

5.《龙源西藏新能源有限公司外委人员安全教育记录卡》。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日喀则光伏电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张岐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0.00(大写:伍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通知)》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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