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23年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巩固深化许可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升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2023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2023年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信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华中能源监管局2023年监管工作要点》和江西省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2023年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江西省2023年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2023年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3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2023年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信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及《华中能源监管局2023年监管工作要点》工作部署,为认真做好江西省2023年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专项监管工作,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巩固深化许可告知承诺制,重点监管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是否存在不实承诺的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承诺行为,将有关失信信息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针对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和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涉网工程、在建电网工程、用户受电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开展精准监管,查处各类违反许可制度的行为,切实提升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效能,维护电力市场准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放管结合、风险可控,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
1.江西省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3月底,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的企业。
2.江西省2022年以来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除外);
3.江西省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除外)涉网工程;
4.江西省2022年以来报装的35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
本次专项监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指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在建工程是指截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工程。
三、监管内容
(一)企业履行告知承诺制情况
1.发电企业。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机组延长服役期等业务时,是否存在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况,重点查看企业申请许可时的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审批或核准,发电设施运行能力与发电项目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有效期延续、合并、分立等业务时,是否存在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况,重点查看企业申请许可时的法人资格,安全生产组织、制度,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相应的工程业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2022年以来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除外)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
1.项目运营单位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1)2022年以来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否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 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许可证载明的机组装机容量与批复容量、并网容量是否一致;许可证载明的机组投产日期与实际投产日期是否一致,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产日期登记工作的通知》(资质函〔2021〕15 号)要求。
2.调度机构、交易中心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是否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 号)要求,核实发电企业是否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与许可证记录相符。
(三)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除外)涉网工程、2022 年以来报装的 35 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
1.建设单位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列入相关工程项目招标条件;
(2)是否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施工企业承担;
(3)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方式抬高市场准入门槛等限制排斥公平竞争、影响市场公平开放等行为。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落实许可制度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2)是否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四、监管方式
各有关企业对照本次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填报相关情况表,在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及情况表一并报送华中能源监管局,我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监管分为企业自查、实施检查、问题处理和监管总结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5月上旬)。
1.江西省内各电力企业要按照监管内容立即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模板参考附件1),省级电力企业要组织所属各级分公司(子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并进行汇总后一并报送我局。
2.华能、大唐、国家能源、国家电投、华电(集团)江西分公司,江西省投资集团,中广核新能源江西分公司,江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有关发电企业需填报《2022年以来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情况表》(附件2)、《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涉网工程情况表》(附件3)。中电建江西省电力设计院、电力建设分公司、水电工程局等电建企业若涉及本次监管范围内容按照相关要求填报附件2、附件 3。
3.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需填报《2022年以来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情况表》(附件2)、《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涉网工程情况表》(附件 3)、《2022年以来报装的35 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情况表》(附件4)
4.相关自查报告及情况表(含加盖公章扫描版、可编辑电子版)于5月13日前报送华中能源监管局。对未按时报送的企业,华中能源监管局将进行通报,并视情况纳入本次监管重点关注企业名单。
(二)实施检查阶段(5月中旬—6月)。
1.华中能源监管局将在企业自查基础上,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良好”“守信”企业采取按比例进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失信”“严重失信”及有必要赴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相关检查对象及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问题处理阶段(7月—9月中旬)。
华中能源监管局将针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结合企业整改及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 号)及《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等文件要求,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后上传“信用能源”平台,作为后续监管的企业信用等级依据。
(四)监管总结阶段(9月中旬—10月中旬)。
华中能源监管局将对本次专项监管工作进行总结,根据监管工作情况编写形成专项监管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许可制度。
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对履行告知承诺制情况及执行许可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上报自查报告及情况表,切实保证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强化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切实提高企业诚信经营能力。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要求。
本次专项监管工作内容多,原则性强,涉及企业范围广、数量多,有关企业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领导,确定本公司(企业)此次专项监管的牵头部门,并作为今后电力业务资质管理及信用监管工作的直接对口联系部门,于2023年5月6日前将确定的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我局。
(三)高度重视,认真完成整改工作。
对于本次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责令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组织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四)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结合企业整改及行政处罚事项,明确失信行为类别,纳入信用纪录。现场检查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丰滨
联系方式:027-88717677 13647216122
邮箱:151462802@qq.com
附件:1.XX公司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情况自查报告
2.2022年以来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情况表
3.在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涉网工程情况表
4.2022年以来报装的35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情况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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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告知承诺制履行情况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情况自查报告 | |||||||||||||||||||||||||||||||||||||||||||||||||||||||||||||||||||||||||||||||||||||||||||||||||||||||||||||||||||||||||||||||||||||||||||||||||||||||||||||||||||||||||||||||||||||||||||||||||||||||||||||||||||||||||||||||||||||||||||||||||||||||||||||||||||||||||||||||||||||||||||||||||||||||||||||||||||||||
1.告知承诺制及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信用政策学习贯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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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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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报装的35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情况表 | ||||||||||||
填表人: |
联系方式: |
(填报单位盖章) |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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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
统一社会 |
接入电网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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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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