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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5-12 15: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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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监能罚决字20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树荣 职务:董事长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将老河口洪山嘴二期50MWp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升压站建筑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电压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的行为,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老河口洪山嘴二期50MWp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升压站建筑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通知)》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送达回执

2.电子缴款书(通知)

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

附件1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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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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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或者收件人签名或者印章

送达人签名或者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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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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