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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5-12 15: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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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监能罚决字20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秭归县东沟河小水电代燃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长双 职务:总经理

地址:秭归县九畹溪镇九畹堂村一组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采用网前拉专线方式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非法从事电力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9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746.62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肆拾陆元陆角贰分);

2.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元43493.24(大写:肆万叁仟肆佰玖拾叁元贰角肆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缴款书(通知)》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送达回执

2.电子缴款书(通知)

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

附件1

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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