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等区域战略,积极推动华中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提升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能力,近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印发《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充分征求河南、湖北、湖南、江西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成员意见,经四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通过。
华中区域电力互济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充分跨省统筹、调用区域内各类调节资源,满足区域电网运行余缺互济需要。该细则将抽蓄、新型储能、新型经营主体等各类型灵活调节性资源纳入到交易范畴,引入“日前报价、日内报价可调”的交易价格申报机制,提供“报量报价”“报量不报价”“缺省申报”三种交易模式,赋予经营主体最大的自主交易选择权和更加灵活的交易策略调整空间,创新采用“一次申报、两次出清”“先双边、后单边”的两次出清机制,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最优。细则还明确交易周期、组织时序有关要求,有效适配省间省内电力现货市场。
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华中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迈上新台阶。下一步,华中能源监管局将指导市场运营机构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组织经营主体开展宣贯培训,推动细则尽快进入结算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