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相关编制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电源结构、价格政策和电力市场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后,“调试期电价按基准价的80%执行”的政策影响火电投产积极性,部分水电调试电价(基准价的50%)高于市场交易价格,发电企业主动转商运动力不足;二是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要求不明确;三是有关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流程已难以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国家能源局于2023年6月12日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就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流程、时限、调试价格等进一步明确,并要求派出机构根据《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等文件,华中能源监管局结合辖区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从规范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明确调试电价和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机制、加强信息交互和报送管理等多方面考虑,制定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细则共七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进入商业运营条件、进入商业运营程序、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退出商业运营程序、附则和附件等,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进行了适应性明确细化。
(一)完善工作制度流程。明确电网企业负责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理、存档等工作。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建立并公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有关工作制度或业务指导书,明确办理并网调试业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及技术要求等。
(二)加强调度交易衔接。明确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应在申请并网调试运行前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三)明确与电力市场交易衔接机制。发电机组在依法取得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后,方可按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并可作为有偿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四)明确调试电量处理机制。无法参与市场交易电量全部进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明确其电量由调度按需调用,或参与报量不报价方式形成。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和独立新型储能未参与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市)同类型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结算均价进行结算。国家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营不同阶段划分及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调试期按照2倍标准分摊;按期进入商运的按照正常标准分摊;超期进入商运的,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分别按照2倍和3倍标准分摊,退出商业运营的机组仍然并网发电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视为调试运行期,按照2倍标准分摊。
(六)加强信息交互与报送管理。设计了有关格式文本。明确适用于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的统一格式文本,明确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向监管机构报送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