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近日,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编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细则》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局《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要求,具体从五个方面细化举措,积极引导发电机组依规转入商业运营。一是进一步明确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建立并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并及时出具并网调试意见。二是进一步明确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程序,要求发电企业及时将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情况告知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进入商业运营后方可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三是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下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处理及电费结算机制,进一步适应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要求,将调试期电费结算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提高发电企业调试期电费收入,促进机组积极投产。四是进一步明确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承担辅助服务责任,采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替代计划性的差额资金,调试运行期按2倍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执行,仅对未按期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适当提高分摊标准,有效降低发电企业成本负担。五是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电网企业负责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及月度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下一步,华中能源监管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同时积极做好政策宣贯,确保政策及时落地,促进机组积极投产,服务迎峰度冬电力保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