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推进川渝一体化电力发展进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1〕2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市场监管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99号)等文件要求,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了《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渝鄂直流背靠背工程投运后,川渝电网与华中电网(东四省)正式异步运行,川渝电网一体化特征愈加明显。同时,四川清洁能源快速发展,四川弃电和重庆缺电的电力资源禀赋差异也需要川渝电力一体化发展。在各省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还原商品属性,在更大范围实现调峰资源优化配置,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亟待建立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2020年1月,中央明确提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将成渝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上升与京津冀、长三角地区等一样的国家战略高度,加速了川渝一体化电力发展进程,2021年10月20日,中央正式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培育川渝一体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2021年1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市场监管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99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和川渝一体化调峰、调频、备用市场,运用市场化价格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提供辅助服务。结合川渝电网一体化发展新形势,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了《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十章六十条,明确了川渝一体化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成员、省间调峰交易、日前市场组织流程、日内市场组织流程、偏差考核、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与报送、市场监管等内容。

(一)市场成员: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根据市场开展情况,逐步将储能设施、需求侧资源等纳入辅助服务市场。

(二)交易品种:交易品种为省间调峰交易,该交易是指省内火电机组已达到最小运行方式且省内调峰资源用尽后,负备用不足省的发电企业与调峰资源富余省的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的日前、日内省间交易。

(三)报价机制:本市场运营初期采用“卖方集中竞价统一边际价格出清、买方摘牌”交易模式,后续结合市场发展,可探索买方挂牌、卖方摘牌以及双方报价、撮合成交等交易模式。本市场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省间调峰交易的减发电量视为已发电量,按电价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从中长期合同电量成分中扣除。省间调峰交易由买方申报调峰需求,电力不低于5万千瓦。卖方申报调峰电价曲线。卖方申报价格为该发电企业参与省间降负荷调峰交易的交易价格。市场运行初期,卖方申报价格下限暂定为0.12元/千瓦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卖方申报价格下限适时进行调整。

(四)市场出清:充分体现交易双方自主自愿原则,采用“卖方集中竞价统一边际价格出清、买方摘牌”机制,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条件下,以购买调峰服务成本最小为目标,将卖方各时段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直至满足该时段调峰需求,形成统一边际预出清价格及中标电力,成交价为最后中标发电企业对应边际出清价。当存在多个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等于边际出清价时,中标电力按该价格下各发电企业申报电力比例分配。买方发电企业根据预出清结果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摘牌方式成交,形成最终出清价格及中标电力,当存在多个买方发电企业时按调峰需求比例分配。